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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遵循明确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一项全面的体系,它涵盖了从城镇中汇集并接纳污水的各类管道网络,到输送这些污水至污水处理厂和装置的设施,还包括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置,以及与污水处理过程相关的污泥处理设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21号令,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这一决定经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省长罗保铭在2008年12月19日签署此令,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采取严肃的法律措施。首先,如果他们存在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行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将面临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关的行政处分。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采取严肃的法律措施。首先,如果他们存在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行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将面临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关的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21号令,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这一决定经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省长罗保铭在2008年12月19日签署此令,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遵循特定的管理规定。对于那些依赖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用的征收是由当地的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通过授权供水企业来完成的。
海南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方式是按照每月的用水量计算,这一规定详细体现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八条中。对于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实际的用水量是直接根据他们水表上显示的读数来决定的,这部分费用会直接计入污水处理费的计算之中。
海南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的水务主管部门进行总体指导。具体到各市县,如海口、三亚等地,其水务主管部门则承担着直接的责任,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事务。在这一过程中,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海南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方式是按照每月的用水量计算,这一规定详细体现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八条中。对于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实际的用水量是直接根据他们水表上显示的读数来决定的,这部分费用会直接计入污水处理费的计算之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21号令,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这一决定经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省长罗保铭在2008年12月19日签署此令,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采取严肃的法律措施。首先,如果他们存在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行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将面临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关的行政处分。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遵循特定的管理规定。对于那些依赖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用的征收是由当地的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通过授权供水企业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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